滅火器是一種輕便的滅火工具,它由筒體、器頭、噴嘴等部件組成,借助驅動壓力可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達到滅火目的。滅火器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使用廣泛,是撲救各類初起火災的重要消防器材。滅火器發生故障時,應及時送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那么維修滅火器有哪些技術要求呢?
一、—般規定
1、維修前應對送修的滅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記錄。記錄至少包括:
a)滅火器用戶名稱;
b)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c)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或編號;
d)型號、滅火劑的種類;
e)滅火級別和滅火種類;
f)使用溫度范圍;
g)驅動氣體名稱、數量或壓力;
h)水壓試驗壓力;
i)生產年份或制造年月;
j)最大工作壓力或公稱工作壓力(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k)瓶體設計壁厚(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l)實際內容積(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m)空瓶質量(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n)上次維修合格證上的信息(適用時)。
2、滅火器維修應按照特定要求的程序進行。
二、維修前檢查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外觀和銘牌標志進行檢查,確認是否符合以下規定的報廢要求。對確認屬于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置。
1、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干粉滅火器——10年;
c)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三、拆卸滅火器
1、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2、拆卸后,應對滅火器氣瓶(筒體)內部進行檢查,確認其內部是否存在缺陷。屬于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理。
3、拆卸后,應對滅火器器頭(閥門)和貯氣瓶等零部件進行檢查,確認是否存在下文中規定的可更換要求。
四、滅火劑回收處理
1、為防止維修中清除的滅火劑對環境造成污染,應對清除的滅火劑進行分類回收處理。
2、干粉滅火劑的回收處理要求如下:
a)從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淸除的剩余滅火劑應按ABC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分別進行回收儲存,且應防止兩類不同滅火劑混雜后產生污染。這類滅火劑不應用于再充裝。
b)從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滅火劑應按a)的要求進行回收儲存。
c)回收儲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裝的干粉滅火劑應送有能力處理干粉滅火劑的生產企業用作輔料處理后再利用,或送有關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
3、1211和1301滅火器內的滅火劑,在拆卸前應按國家相關的回收規則進行回收處理,并保持記錄。
4、從水基型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5、潔凈氣體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6、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五、水壓試驗
1、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或可不更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2、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泄漏、部件脫落、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應大于3%。應保持檢驗記錄。
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干凈。清洗不應使用有機溶劑。
六、更換零部件
1、維修機構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滅火器裝配圖樣和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更換,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